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3-0186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11 1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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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征收 土地 预公告 |
来 源 | 阿合奇县自然资源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保障克州草原高、中火险区建设项目被征收土地群众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
阿合奇县库兰萨日克乡吉勒得斯村。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公用设施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
拟征收集体土地0.0292公顷,均为农用地(乔木林地0.0292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关于自治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文件标准。
2.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拟用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五、其他事项
1.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和测量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2.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建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4.公告日期: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22日,共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