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3-0011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3-01-13 1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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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征收土地预公告 |
来 源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相关规定,为保障阿合奇县哈拉布拉克乡、哈拉奇乡、苏木塔什乡、色帕巴依乡、库兰萨日克乡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被征收农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
阿合奇县哈拉布拉克乡哈拉布拉村、库兰萨日克乡吉勒得斯村。
二、拟征收土地的用途
教育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
1.哈拉布拉克乡哈拉布拉克村集体土地0.3970公顷,其中:其中农用地0.3598公顷(耕地0.3409公顷、沟渠0.0189公顷)、建设用地0.0372公顷。
2.库兰萨日克乡吉勒得斯村集体土地0.1902公顷,其中:农用地0.1625公顷(耕地0.0116公顷、有林地0.0481公顷、人工牧草地0.1028公顷)、建设用地0.0277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注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自治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文件标准。
2.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拟用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五、其他事项
1.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和测量单位对拟征收范围的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定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2.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4.公告日期: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30日,共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