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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公示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3-0134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3-08-07 19:16
名        称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公示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不动产 登记 收费 标准公示
来        源 阿合奇县自然资源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文件的规定,不动产相关收费标准如下: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每件80元。

1.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不动产转移登记。

3.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4.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5.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免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地役权登记。

4.抵押权登记。

5.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每件80。

6.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免收)

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每件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免收)

三、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工本费。住宅类40元,非住宅类275元。

1.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一)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

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

3.申请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4.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5.申请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登记的。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二)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转移,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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