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4-0105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4-06-14 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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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来 源 | 阿合奇县发改委 |
征集结果:
阿合奇县发改委于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6月14日向社会各界征集《阿合奇县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费价格拟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截至6月9日,未收到意见建议。
阿合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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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城镇水价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进一步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按照自治区及自治州政府水价改革相关要求,根据阿合奇县自来水公司《关于调整阿合奇县城市供排水价格及阶梯水价的申请报告》,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阿合奇县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费价格开展了成本审测算,根据成本测算结果,经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和建议,遵循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费应提倡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原则的基础上,参考周边县市城市供水价格,结合我县实际,阿合奇县发改委拟定了《阿合奇县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方案(含阶梯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现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阿合奇县自来水公司基本情况
阿合奇县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84年,注册资金增加为745万元,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30232299602532,法定代表人:加哈尼巴依·托克托尔;阿合奇县自来水公司属阿合奇县城市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截止到2023年底,公司账面总资产为41,917,327.68元,注册资金745万元,在职员工27人。
阿合奇县自来水公司主要负责对全县自来水的供应、污水处理,确保排水管网的畅通及供排水管网的维护。公司污水处理厂2座,其中1个位于老城区,另1个位于佳朗奇区,老城区污水处理厂设计日排污能力4000m³/日,佳朗奇区设计日排污能力1500m³/日。公司供排水系统分为老城区和新城区,直径100mm以上的污水处理管线近43公里,管网覆盖面积5.2万平方米;污水处理系统设计日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处理量6000m³,采用无塔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范围覆盖全县老城区、佳朗奇区。
(二)现行供水价格
阿合奇县现行城市供水价格为2006年《关于制定调整阿合奇县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克计价字〔2006〕335号)及《关于调整阿合奇县自来水价格的通知(阿发改字〔2013〕2号)文件,水价为:居民生活用水1.30元/立方米;基建用水1.8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2.30元/立方米;绿化用水1.0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1.2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3.00元/立方米。非居民供水价格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已执行17年。
(三)现行污水处理价格阿合奇县现行城市污水处理费价格为2013年《关于调整阿合奇县自来水价格的通知(阿发改字〔2013〕2号)文件,污水处理费为0.5元/立方米,纳入城市供水费一并征收。污水处理价格已执行11年。
二、成本监审结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第45号令)《关于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7号)《关于自治区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新发改规〔2021〕2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根据第三方对阿合奇县自来水公司2021年-2023年度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及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审核报告。
经成本监审,阿合奇县自来水公司2021-2023年平均供水定价总成本为5,336,457.18元,核定的供水量为1289500m³,单位定价成本为4.14元/m³。
核定年均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为2,096,881.32元,年平均污水处理量为1273600m³,单位定价成本为1.65元/m³。
三、调整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
(一)供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现执行价1.3元/立方米,调整为供水1.7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上调0.4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市政用水(环卫、绿化)、消防用水等。
现执行价格基建用水1.80元/立方米,调整为供水价格3.6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上调1.8元/立方米。
经营服务用水2.30元/立方米,调整为供水价格3.6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上调1.3元/立方米。
工业用水1.20元/立方米,调整为供水价格3.6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上调2.4元/立方米。
绿化用水1.00元/立方米,调整为供水价格1.1元/立方米(含资源费0.09元/立方米)。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特种行业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洗浴用水等。目前执行3.0元/立方米,调整为供水6.6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上调3.6元/立方米。(详见附表1)
(二)污水处理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目前执行0.5元/立方米,调整为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上调0.35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目前执行0.5元/立方米,调整为污水处理费1.2元/立方米,上调0.7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目前执行0.5元/立方米,调整为污水处理费1.5元/立方米,上调1元/立方米。
四、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住建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和《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的规定,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详见附表2)
1.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实施范围。凡是由阿合奇县自来水公司供水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执行阶梯水价。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暂不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按第一档阶梯水价执行。
2.根据《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分为三档,采用按户定量的方式,以家庭户人口数4人为单位,人均月用水量3立方米作为定量基数(基本水量),以年度用水量为计费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分级标准为:第一档3立方米(含3立方米)为基本水量,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第二档3-6立方米(含6立方米)为基本水量和2倍基本水量之间的用水量,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6立方米以上为超出2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征收。
户均按4人计算,第一档年用水量在144立方米(含144立方米)以下,第二档年用水量为144-288立方米(含288立方米),第三档为年用水量288立方米以上。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人每月用水量3立方米。
(二)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05号)《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及《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规定,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严格实行定额(计划)管理,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详见附表3)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户。
(二)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规定,根据用水定额,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1.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
2.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
(三)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四)非居民用水定额及计价周期
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定额(计划)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及相关规定制定,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水价政策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按年结算。
五、低收入人口家庭优惠政策
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在缴纳当月水费时,凭相关数据资料证明每户每月减免3立方米水量。确保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
六、居民承受能力分析
周边县市城市供水价格:1.阿图什市城市供水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2.45元/立方米,商业、餐饮业用水价格4.40元/立方米,工作用水价格为3.6元/立方米,基建用水价格为4.25元/立方米,行政事业单位用水价格为2.45元/立方米,绿化、消防用水价格为1.0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为9元/立方米。
2.阿克陶县现执行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2.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4.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9.1元/立方米,其他用水1元/立方米。
3.乌恰县现执行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2.3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4.36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7.17元/立方米,其他用水1元/立方米。
4.阿克苏市居民生活用水2.58元/立方米、行政事业单位用水3.03元/立方米、经营用水3.9元/立方米、工业用水3.05元/立方米、基建用水3.6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3.6元/立方米、
与周边县市城市水价相比,价格差别不大。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终端水价为2.55元/立方米,比原执行价格上调0.75元/立方米,按户均每月12立方米测算,每月水费支出增加9元,对群众生活影响不大。
附件:1.调整后阿合奇县城市各行业水价分类表
3.阿合奇县城市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表
附件4:
阿合奇县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方案(起草说明)
根据《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根据第三方对阿合奇县自来水公司2021年-2023年度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及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审核报告,结合阿合奇县实际,制定《阿合奇县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方案》。现将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为规范水环境污染控制,强化水环境污染防治,提高阿合奇县水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阿合奇县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方案》的编制完成,将为阿合奇县水资源的合理布局、水污染的综合整治和相关执法提供科学依据。
二、编制目的
《阿合奇县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方案》的编制可以进一步加强阿合奇县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改善和提高阿合奇县污水处理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编制过程
本次《阿合奇县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方案》按照自治区及自治州政府水价改革相关要求,根据阿合奇县自来水公司《关于调整阿合奇县城市供排水价格及阶梯水价的申请报告》,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阿合奇县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费价格开展了成本审测算,根据成本测算结果,经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和建议,遵循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费应提倡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原则的基础上,参考周边县市城市供水价格,结合我县实际,最终形成《阿合奇县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方案》。
四、执行时限
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阿合奇县自来水价格的通知》(阿发改字〔2013〕2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五、调整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的结果
(一)城市供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3元/立方米调整为1.7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3.6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其中绿化用水价格调整为1.1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3元/立方米调整为6.6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价格
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2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5元/立方米。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价格,同水价一并征收。
政策解读主体:阿合奇县发改委
政策解读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刘磊(阿合奇县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日常解读人:范宁岗(阿合奇县发改委三级主任科员)
电子邮箱:181991231@qq.com
联系电话:0908-562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