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4-0142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4-07-26 16:56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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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阿发改字〔2024〕105号 | 主 题 词 | |
来 源 | 阿合奇县发改委 |
各有关单位、供水企业:
为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合理利用,提升城市供水服务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自治区、自治州水价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经阿合奇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按照《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和《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的规定,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详见附件1)
(一)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实施范围。凡是由阿合奇县自来水公司供水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执行阶梯水价。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暂不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按第一档阶梯水价执行。
(二)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分为三档,采用按户定量的方式,以家庭户人口数4人为单位,人均月用水量3立方米作为定量基数(基本水量),以年度用水量为计费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分级标准为:第一档为基本水量,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第二档为基本水量和2倍基本水量之间的用水量,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为超出2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征收。
户均按4人计算,第一档年用水量在144立方米(含144立方米)以下,第二档年用水量为144-288立方米(含288立方米),第三档为年用水量288立方米以上。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人每月用水量3立方米。
二、实行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05号)《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及《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规定,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严格实行定额(计划)管理,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详见附件2)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户。
(二)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
(三)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四)非居民用水定额及计价周期。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定额(计划)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及相关规定制定,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水价政策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按年结算。
三、低收入人口家庭优惠政策
阿合奇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在缴纳当月水费时,凭相关数据资料证明每户每月减免3立方米水量。确保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发挥监督职能,共同推进水价改革,确保水价改革顺利实施。
(二)不断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后,供水企业要不断提高抄表到户率,拓宽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切实做到抄表到户、结算到户、服务到户,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确保供水水质、水压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进一步保障城镇供水安全。
(二)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各种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水用水自觉性。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完善对外服务热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解决用户反映集中的问题。
五、实行时间
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阿合奇县城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表附件1
2.阿合奇县城市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表附件2
阿合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