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4-0105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税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18 19:33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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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 主 题 词 | 农村集体 产权制度改革 土地增值税 |
来 源 | 国家税务总局 |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