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阿合奇县政府办公室 > 文件
  3. > 正文

(已废止)关于印发《阿合奇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3-00515 主题分类 减灾救灾
名        称 (已废止)关于印发《阿合奇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7-04-17 13:11 发布日期 2017-05-01 12:50
文        号 阿政办发〔2017〕23号 有  效  性 废止
发文单位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此文件已失效废止。

各乡(镇)、场,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阿合奇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417日      

(此件公开公布)

阿合奇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兜底线、救急难作用,妥善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9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1595号)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克政办发〔2016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阿合奇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实施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都能得到相应的救助。

(二)救助及时。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帮助困难家庭和个人对象摆脱临时困难。

(三)救助适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四)救助公正。坚持临时救助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实施临时救助目标任务: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第五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部门要履行好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做好临时救助工作;财政、卫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场应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办事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救助对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救助一次,情况特殊并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应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

第七条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包括家庭和个人。凡长期居住在阿合奇县范围内且有固定住所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四)县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第八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住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一)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拒绝居民家庭经济核查中心调查,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各乡(镇)、场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实行分类分档救助的原则。救助标准按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合理、公平确定。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阿合奇县临时救助年度一次最高限额2000元。救助方式以现金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实物救助。

一个家庭或个人全年临时救助累计最高限额5000元。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的居民或家庭,可以适当提高最高限额。

发放临时救助金。县民政部门按照现金发放的有关要求,足额、及时将现金发放到位。

发放实物。根据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状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救助金或实物发放情况须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标准根据以下情形分别给予不同救助: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等,负担仍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一年内累计人均不超过1500元,或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等,负担仍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视个人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一年内累计不超过2000

(四)因子女教育费用(含在校生活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不含自费择校生),按临时救助标准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救助。

(五)因突发重大疾病住院,经医疗救助机构“一站式”结算后,负担仍较重的,可以提高救助比例。

(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认定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标准。

第十三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管理部门要帮助救助对象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四章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

第十四条临时救助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按照户主(本人)申请、乡(镇)、场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调查、审核、审批程序结合阿合奇县实际和财务管理规定,采取集中受理方式。

第十五条申请受理。按照家庭或个人申请,乡(镇)、场审核、公示,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凡长期居住在阿合奇县范围内且有固定住所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和个人,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非阿合奇县户籍的外来人员,有固定住所且在阿合奇县生活满六个月以上,符合条件可以在所辖乡(镇)、场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场不得拒绝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应填写《阿合奇县临时救助申请表》,并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和居住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如实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①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总额收据以及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报销凭证复印件;

②遭受灾害的需提供乡(镇)、场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③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

④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

无业申请人提供失业证明资料(下岗证、失业证)、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4.县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向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中心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民政部门救助管理中心可以按生活无着落人员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及时提供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场,村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场或县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并受理。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危重病人,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在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后,及时通知民政部门开展救助。

第十六条审核。各乡(镇)、场接到申请材料后,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乡(镇)、场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有异议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县民政部门在审批前,由县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核对中心对临时救助申请家庭或个人的收入和资产进行核查并出具核对报告书,作为临时救助发放依据。

第十七条审批。县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场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以及居民家庭经济核对中心出具的核查报告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救助;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告知书。

第十八条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场,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临时救助资金通过中央、自治区专项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一)财政预算安排。县人民政府每年按照县财力统筹安排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适时提高。

(二)城乡低保结余资金。在确保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和足额发放低保金的前提下,动态调整产生的结余资金,原则上用于城乡低保对象范围内的临时救助支出。

(三)上级财政专项补助。

(四)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第二十条县民政部门统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对乡(镇)、场在低保动态调整中产生的结余资金,应按照低保动态绩效评价结果,将结余资金按照一定比例留给各乡(镇)、场,用于乡(镇)、场城乡低保群体的临时救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统筹协调下开展相关专项临时救助。

第六章救助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县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加强与其他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形成各有侧重、紧密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要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县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政策研究制定、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等工作,努力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县财政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多方筹集资金,不断加大投入,确保临时救助制度顺利实施。县民政部门、县财政局要加强配合,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防止临时救助工作中出现随意现象和违规行为。审计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大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政策、明确程序、知晓标准,形成关心支持临时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场要依托办事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方便群众求助。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卫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等制度,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办理时限和要求,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求助对象。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第二十六条加快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实现民政与卫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审核甄别能力。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第二十七条鼓励支持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参与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场要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制度相关要求,充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乡(镇)、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

第二十九条乡(镇)、场要从转移支付中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提高配套补助。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机关要依法对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追回冒领资金,并取消当事人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或实物的单位和个人,经调查核实后,依法追回资金或实物并记入社会信用体系,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或因挤占挪用套取资金、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阿合奇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并报自治州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阿合奇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