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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关于印发《阿合奇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AHQ001-2018-000026 主题分类 财政
名        称 (已废止)关于印发《阿合奇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3-13 00:00 发布日期 2018-03-15 23:28
文        号 阿政办发〔2018〕7号 有  效  性 废止
发文单位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此文件已废止。

各乡(镇)、场,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各直属机构:

《阿合奇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合奇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加大统筹使用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有序统筹、有章可循,推动实现全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试点贫困县推进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6〕3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阿合奇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建立“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激发阿合奇县内生动力,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集中财力推动阿合奇县脱贫攻坚任务顺利完成。

第三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村为全县所有贫困村,所指贫困人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包括当年由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县财政安排的资金和援疆省(市)、企业的援助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结转资金、存量和增量资金、中央和自治区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其中,涉及中央安排资金20项,自治区安排资金15项目。

中央涉农资金范围:

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

3.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4.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

5.林业补助资金;

6.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

7.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8.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9.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

10.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11.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2.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13.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14.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15.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16.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

17.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

18.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19.旅游发展基金;

20.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自治区涉农资金范围:

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

3.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4.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

5.林业补助资金;

6.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

7.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8.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

9.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0.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

11.彩票公益金;

12.旅游发展基金;

13.农村义务教育资金(包括学前教育);

14.自治区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三农”部分;

15.自治区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可用于脱贫攻坚的社会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条 统筹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的主要用途是:

1.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程、村容村貌整治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保障性住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通村道路工程、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引水渠、饮水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坝系流域治理工程、防洪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等。

2.农村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包括:村级活动场所、农村社区活动中心、村级文化活动室、村级卫生室、村级文化广场项目等。

3.农村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包括:村级绿化、农村环境卫生整治项目等。

4.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实施种植业项目,畜牧业项目,林业建设工程,农副产品加工,经营项目,科技示范项目,农机具推广项目等。

5.农村教育建设项目包括:乡(村)两级小学、幼儿园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等。

6.农村旅游建设项目包括:旅游设施建设、农家乐建设项目等。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自治区、自治州管总量、管任务、管监督,贫困县管结构、管项目、管实施,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赋予贫困县资金安排使用自主权。

第八条 脱贫攻坚项目必须在州、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计划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明确责任,各尽其责,严格把关,积极落实项目计划,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审核、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作为实施主体,将中央、自治区、自治州财政安排及对口援疆省(市)援助资金的涉农资金全部纳入统筹范围,并对资金的规范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以点击面,着力增加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第四章 资金统筹方式及拨付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预算安排的原则是根据“大类间、跨类别”整合和精准使用的要求,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县财政局收到上级扶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文件5日内要通知到县各项目主管部门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项目主管部门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在15日内提出书面分配意见反馈至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接到分配意见后10日内审核完毕,并通过县扶贫办将指标分配下达各乡(镇)、场。

第十三条 预算安排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按照报账流程办理资金拨付。非预算安排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四条 县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证明材料真实性、合规性提出审核意见(详见附件1-1),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将资金使用计划及支付申请、证明材料提交县扶贫办审核,再由县扶贫办提交县财政局进行复核拨付。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按照县扶贫办提交的用款计划,复核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申请及证明材料、县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意见等,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和程序直接支付资金,并将支付申请及证明材料作为分类台账的备查资料存档。

(一)县项目建设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支付或按工程进度分批次申请支付项目资金。

(二)经县扶贫办出具审核意见后,县财政局可预付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付资金在项目资金支付时抵扣。预付资金总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资金总额的50%,其中:基础建设类项目预付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

(三)项目资金支付后,在审计或检查中发现资金使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追回、收回。

第十六条 县项目主管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财政(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

2.建设单位领导签批后的企业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并写“与原件相符”字样);

3.施工单位开具收据;

4.项目立项批复;

5.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建设概算;

6.项目合同(含施工、设计、监理和采购等);

7.项目中标通知书/委托书;

8.项目监理月报;

9.项目完工工程量清单;

10.付款比例达到合同价的80%,提供项目验收报告;

11.付款比例达到合同价的95%,提供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12.付5%的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时,提供建设单位出具是否付款的说明。

第十七条 补助类资金使用管理由县财政局收到资金后,根据县扶贫办安排的项目计划及时下达各乡(镇)、场预算指标。各乡(镇)、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扶贫办、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乡(镇)、场根据资金需求报送用款计划,经主管业务科室审核批准后报送国库科及国库支付中心执行用款计划。并将支付申请及证明材料作为分类台账的备查资料存档(原则上执行一卡通)。

补助类资金发放表内容应包括:贫困户所属乡(镇)、村、小队、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入户项目名称、联系方式、补助金额、银行账户信息等;实物补助发放表内容包括:贫困户所属乡(镇)、村、小队、贫困户姓名、入户项目编号、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实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以上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确认,严禁代领、代签。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不予支付资金:

1.项目未列入已审批并备案的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的;

2.项目建设内容超出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的;

3.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4.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5.其他按财务管理规定不予支付资金的;

6.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出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机制,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督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建设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统筹安排好相关涉农资金,集中使用各类涉农资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充分落实统筹安排项目、统一使用资金的要求,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资金的整合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资金统筹整合后,要严格按照脱贫攻坚规划和任务,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结合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需求,提出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安排使用好涉农资金。

第二十二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编制好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做好各部门专项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凝聚扶贫合力,当全县“十三五”规划与脱贫规划不一致时,以脱贫规划为准。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收到上级涉农补助资金后,要以脱贫规划引导统筹、重点项目主导统筹,科学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资金方案。同时,要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次年脱贫资金需求,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广告,增加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扶贫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二十六条 建立竣工项目管护制度。脱贫攻坚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或所在乡(镇)、场要建立完善项目建后管护制度,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人,确保项目效益持续发挥。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全面加强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县审计局要把统筹整合资金的管理使用作为一项审计重点工作,加强审计监督,对重点扶贫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验收和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局等监督检查部门检查时,县扶贫办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和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等材料,不得以资金统筹使用为由规避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县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人民政府将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到村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15天。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分配机制,提高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配置效率。考评奖惩的原则是客观、公正、规范、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突出绩效,奖惩分明。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主要对脱贫规划制定、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实施管理、统筹整合资金责任落实以及脱贫成效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为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脱贫攻坚扶贫规划,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三十三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不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2.未按要求及时提出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3.因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工作不充分等因素导致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4.负有招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付的;

6.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付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县扶贫办为责任主体:

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4.因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因素导致扶贫项目实施进度缓慢,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付的;

6.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付的。

(三)发生以下事项,县财政局为责任主体:

1.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

2.将已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直接向主管部门划转的;

3.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乡(镇)、场为责任主体:

1.贫困人口识别不准确的;

2.将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的;

3.不按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造成资金浪费的;

4.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备脱贫攻坚实施调整计划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项目建设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挪用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

4.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5.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6.不及时组织验收、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局、扶贫办、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阿合奇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阿政办发〔2017〕84号)同时废止。

附件:阿合奇县扶贫项目报账资料审批表


附件

阿合奇县扶贫项目报账资料审批表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施工单位

 

项目监理单位

 

合同价/结算价

 

累计支付金额

 

本次申请支付金额

 

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账资料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复核

报账资料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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