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AHQ001-2018-000018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17-08-08 00:00 | 发布日期 | 2017-08-10 22:57 |
文 号 | 阿政办发〔2017〕67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单位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阿合奇县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合奇县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
为加强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交接工作,统一交接范围,规范交接手续,保障不动产登记资料完整与安全,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稳定和延续。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州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克政办函〔2017〕69号)文件要求,结合阿合奇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移交范围和移交内容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指在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以及因办理登记业务而应保存的有关文件材料,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和登记簿。
(一)移交范围
1.房屋登记资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开展房地产登记工作以来形成的登记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资料。
2.土地登记资料:县国土资源部门自开展土地登记工作以来形成的登记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资料。
3.林权登记资料:县林业部门自开展林权登记业务以来形成的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资料。
4.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参照本方案移交。
5.草原登记资料:县草原监督管理部门自开展草原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业务以来形成的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资料。
6.水利权登记资料:县水利部门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业务等,自开展以来形成的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资料。
(二)移交内容
1.纸质资料
(1)不动产登记簿及相应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2)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2.电子数据资料
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数据资料,包括电子档案目录、电子登记簿以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
二、移交流程和具体要求
(一)移交
各移交单位对应移交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做一次全面检查、鉴定,力求资料完整、目录规范,对不符合案卷质量要求的档案,要进行重新整理,查缺补漏,规范建档,确保移交质量。
1.移交纸质登记资料时,应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移交清册包括序号、档案号、权证号、权利人、坐落、页数等基本情况、交接双方应根据档案移交清册进行清点核对,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各执一份,留存备查。
2.移交登记电子数据载体时,应由电子数据形成部门按照规定的项目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由负责人填写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和签署审核意见,并把其技术方法和相关软件一同移交给接收单位。
(二)接收
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验收移交资料,如发现存在问题,向移交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经移交单位补充缺失资料后,办理移交,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1.接收纸质登记资料时,接收人员应对案卷质量进行抽检。
2.接收电子数据资料时,接收人员应检验备份数据能否打开,数据信息是否完整等,合格后方可接收。
(三)监交
登记移交应由交接双方指定专人进行监督交接手续,监交人应根据移交清册和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见证移交过程和移交内容。
三、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
1.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摸清本部门移交资料范围、类别、数量,制定工作方案及时间移交表,于2017年8月10日前报县不动产登记局核查。
2.县不动产登记局及各相关单位,组织人员开展登记资料整理归档和电子化扫描工作,于2017年10月15日前完成本部门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移交接收工作。
3.2017年10月底按照有关要求,县不动产管理局将全县所有存量数据(电子及纸质材料)整合成果报送州不动产登记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如期完成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业务办理的基础保障,是数据共享查询平台的重要依据,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在阿合奇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单位确定移交责任人,完善措施,强化责任,科学统筹,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全力以赴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接收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如期完成。
(二)加强协调配合,过程严谨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工作,交接过程要严谨有序,手续完备,特别是涉密资料交接要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防止丢失、泄密,确保安全。县档案局要派业务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资料移交。
(三)加强责任落实,保质保量
1.移交工作各方面应完善交接手续,属登记档案的应归档整理完成后方可移交;属因办理登记业务形成的资料应由业务人员编制移交清册后移交;电子和图形数据应协调有关信息部门协助完成移交。
2.移交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按时保质完成移交工作,不得擅自降低工作标准,改变移交范围和移交内容;对应移交的登记资料,不得无故拒绝移交;不得擅自隐匿,损毁,销毁;不得涂改,伪造登记档案,若出现以上情况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条款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