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政策解读
  3. > 正文

《阿合奇县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19-01-22 19:41 阅读

《阿合奇县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月18日印发实施。现就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我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服务行业随之迅速兴起,但是物业管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责任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清楚,法律关系不清晰等问题。通过制定《办法》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切实缓解物业管理领域的矛盾纠纷,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构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营造文明和谐的幸福宜居氛围。

二、《办法》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阿合奇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基本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物业使用、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物业的保修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各方权利义务及职责、物业服务内容、管理制度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1、《办法》第一章第一条至第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物业管理的定义、监督管理单位等内容。

2、《办法》第二章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物业使用的一般规定、房屋装修与改变用途、车位的使用。

3、《办法》第三章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收费

4、《办法》第四章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物业保修、维护责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办法》第五章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6、《办法》第六章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部分用语的含义、解释权及施行日期。

四、《办法》的适用范围

阿合奇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五、《办法》对物业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以及业主共有车位的使用管理、维护养护;

(二)公共绿化管护;

(三)共有部分、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冰雪清除等环境卫生维护;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救助等事项的协助工作;

(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工作;

(六)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七)保管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

(八)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人职责

(一)物业管理人作为物业服务主体部门,负责协调各专业经营单位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工作;

(二)物业管理人负责承担第十五条相关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六、《办法》对业主的规定

第十八条业主职责

(一)业主应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拒交或者恶意拖欠;

(二)房屋保修期限届满后,房屋专有部分(即室内)的供水、供电、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也可通过市场或物业服务各单位协商服务,维修费由住户自行承担;

(三)房屋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当及时处理,相邻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四)不违反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

七、《办法》对物业的保修与维护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后,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的维护、保养由物业管理人负责,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高层电梯、消防等特种设备,由特种设备生产厂商负责维护、保养或者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专业维修单位负责。

(一)由物业管理人所在部门委托特种设备厂商或者取得相应资质的专业维修单位签订高层电梯及消防维护有偿保养合同;

(二)受托方帮助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通过正常维修、保养,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三)受托方负责对需要更换的配件向委托方提出说明,经委托方同意后,受托方进行更换(材料费实报实销或由委托方提供材料),受托方有义务协助委托方计划、采购、储备配件及材料;

(四)根据电梯中修、大修周期要求,按期提供中修、大修方案及计划供委托方参考。

八、《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业主购房时应按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人可以委托维修、更新、改造单位制定紧急处置方案,及时组织抢修。处置方案、抢修结果、费用支出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停止使用的;

(三)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加固、维修的;

(四)房屋局部有垮塌、脱落危险的;

(五)公用消防设施、设备损坏已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六)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情形。

九、《办法》中共有部分共用设施的含义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共有部分,是指承担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避难层、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施,是指业主共有的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水泵、水箱、天线、楼道灯、避雷装置、消防设施、供排水管线、共用采暖及空调管线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人造景观、路灯、沟渠、池、井、视频监控、门禁、围栏、垃圾容器、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市政公用产品供应管线,以及共用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十、《办法》的实施日期及解释权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阿合奇县房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主体单位:阿合奇县房屋管理中心

政策解读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刘建(阿合奇县住建局党组成员、房屋管理中心党支部书记)

日常解读人:张运(阿合奇县住建局干部)

联系电话:0908-5623662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37f6a0146bbc4193b1c7018be2eed923
a1a762fa807142a5961e7a691b980c9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