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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合奇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8-03-15 11:15 阅读

阿政办发〔2018〕9号

各乡(镇)、场,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各直属机构:

《阿合奇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3日        

阿合奇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阿合奇县201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规定,结合阿合奇县地质灾害的特点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实际,特编制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阿合奇县境内因自然因素、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各族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第三条 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第二章 预案和预警机制

第一条 防控网络体系:加快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防治网络。县国土资源、畜牧兽医、水利、电力、科技、气象等部门密切协作,逐步健全全县防汛监测、气象监测、地震监测互联的防控网络。

第二条 信息收集与分析:县国土资源局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书籍资料和信息,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完善部门间信息互通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条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每年初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情况,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时段,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四条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检测防范。发现险情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第五条 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特征,阿合奇县重点防范的区域为:山体滑坡、泥石流灾害区,苏木塔什大桥S306线公路区段崩塌灾害区,哈拉奇铁克力克达坂,阿合塔拉村地面塌陷灾害区,及各乡个别牧场为地质灾害中度易发区。各乡(镇)、场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点、隐患点,将隐患排查和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人,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明白卡发放到居住在隐患区域的农牧民手中,提高农牧民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 地质灾害预警:县国土资源、畜牧兽医、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各乡(镇)、场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害点的防灾责任人、检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

第七条 地质灾害报告: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灾害报告后,2小时内将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发展趋势、受威胁人数、潜在经济损失和可能引发的其他灾害等。能够进行初步统计的,报送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三章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4个等级:

第一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第二条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条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第四条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第四章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一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第二条 发生地质灾害的乡(镇)、场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情况危险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根据险情和灾情提出应急对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组织县人武部及公安、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赶赴受灾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乡(镇)、场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第四条 需要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要迅速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报告,并配合自治区、国家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第五条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立即启动县乡两级应急防治预案和指挥系统。

第六条 发生地质灾害的乡(镇)、场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第七条 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组织县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第八条 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报告灾情,并向州国土资源局申请下派工作组,协助做好本县地质灾害、灾情应急防治工作。

第九条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响应(Ⅲ级):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立即启动县乡两级应急防治预案和指挥系统。

第十条 发生地质灾害的乡(镇)、场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如需转移人畜,迅速确定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组织县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向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申请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本县地质灾害灾情应急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第十三条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乡(镇)、场,立即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避灾。必要时,县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做好地质灾害灾情应急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 应急响应结束: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乡(镇)、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一条 信息保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及时掌握动态,预测险情发展趋势;根据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并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及时发布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条 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队伍、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和救灾能力。

第三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及互联网等信息系统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第四条 基本生活保障:县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各乡镇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第六章 预案管理和更新

第一条 预案管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乡镇要制定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二条 预案更新: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年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更新,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政府办行文下发。

第七章 责任与奖惩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

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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