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兽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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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兽药行为通告如下:
一、兽药经营必须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二、非法经营私卖兽药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假冒伪劣兽药流入市场,影响动物疫病防治效果,甚至对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无证经营私卖兽药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拒不停止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证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等。资格限制: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四、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或撤销相关证明文件。刑事处罚: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药品罪的判刑标准主要取决于非法经营金额的大小。如果非法经营金额在五万元以下,可能会被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如果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可能会被判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如果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如果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可能会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经营兽药行为,我们将严格为您保密。
举报电话:14799203332,19990490305,18809081850;
举报邮箱:ahqxdjs2023@163.com;举报地址:县农业农村局(南大街23号院)。
特此通告。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