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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公示

来源 阿合奇零距离 发布时间 2024-08-09 13:39 阅读

今年以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关于开展铁拳行动的安排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铁拳行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向未成年人售烟、食品非法添加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现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一、阿合奇县×××购物中心以“军需”“军品”等用于招揽顾客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案

简要案情:2024年3月15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新疆军区专供酒”、“伊犁老酒”和“伊贡小老窖”,当事人存在销售以“军需”、“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的白酒的行为。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以“军需”、“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物品(250ml“新疆军区专供酒”1瓶);2.没收违法商品(250ml“伊犁老酒”和“伊贡小老窖”12瓶);3.并处3000元罚款。

二、阿合奇县××百货店销售失效的产品案

简要案情:2024年4月2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5种61瓶(卷)产品,在当日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存在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行为。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5种61瓶(卷);2.并处1030元罚款。

三、阿合奇县××商店销售失效的产品案

简要案情:2024年4月2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4种125罐(瓶)产品,在当日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存在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行为。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4种125罐(瓶);2.并处2528元罚款。

四、阿合奇县××商店向未成年人售烟案

简要案情:2024年4月3日,我局接其他单位移交线索称阿合奇县××商店存在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通过核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烟时,未查看购买者的身份证明,未确定购买者是否成年,存在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处理结果: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5元;3.并处2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2007.5元。

五、阿合奇县×××蔬菜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简要案情:2024517日,我局收到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NoXZJC240035-GFD1106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448日购进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实测值0.62,标准指标≤0.2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存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5元;2.处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1125元。

在此,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注意查看商品的标识标签、包装是否完好、生产日期等信息,注意留存购物凭证。欢迎全县各族群众对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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