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合奇县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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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关于开展“铁拳行动”的安排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铁拳行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以及向未成年人售酒、食品、化妆品和广告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现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阿合奇县××商店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简要案情:2024年4月3日,我局接其他单位移交线索称阿合奇县××商店涉嫌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通过核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酒水时,未查看购买者的身份证明,未确定购买者是否成年,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并处5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010元。
二、阿合奇县××咖啡馆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简要案情:2024年4月9日,我局接其他单位移交线索称阿合奇县××咖啡馆涉嫌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通过核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酒水时,未查看购买者的身份证明,未确定购买者是否未成年,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3.并处5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160元。
三、阿合奇县×××商贸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简要案情:2024年4月6日,我局接投诉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饮料,经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72种817袋(瓶、罐)食品在检查之日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4瓶“阿娜尔罕”牌黑加仑饮料、7瓶戈壁热依汗、53包罗蒂公主欧包草莓味夹心等72种食品(含酒水饮料)共817袋(盒、瓶);2.并处65000罚款。
四、阿合奇县××××电子产品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简要案情:2024年4月17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两侧张贴有“拉卡拉拉卡拉集团阿合奇县数字门店快速办理、手续简单方便快捷服务健全办理各种贷款业务免费办理各大银行信用卡欢迎进店了解”为内容的广告牌,当事人经营范围内无金融相关的业务范围,且当事人无法提供银监部门发放的相关从事金融服务的许可文件,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广告牌2张;2.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660元。
五、阿合奇县××蔬菜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简要案情:2024年2月6日,我局收到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No:XZJC240035-GFC9431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4年1月8日购进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测值0.30,标准指标≤0.05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存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3元;2.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63元。
六、阿合奇县×××生活超市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简要案情:2024年4月8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5种21盒(瓶)化妆品,在当日检查时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5种21盒(瓶);2.并处4000元罚款。
七、阿合奇县××商店使用无检定合格证的计量器具案
简要案情:2024年2月22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使用的计量器具电子台秤(30KG)上未张贴检定合格证,当事人存在使用无检定合格证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无检定合格证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元。
在此,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注意查看商品的标识标签、包装是否完好、生产日期等信息,注意留存购物凭证。欢迎全县各族群众对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
责任编辑:袁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