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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民事】阿合奇县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公示

来源 阿合奇零距离 发布时间 2024-10-11 11:00 阅读

今年以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关于开展铁拳行动的安排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铁拳行动”重点打击违法行为,包括食品非法添加、电动自行车、儿童玩具、化妆品和向未成年人售酒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现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一、阿合奇县×××综合商店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案

简要案情:202492日,根据工作需要,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阿合奇县×××综合商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商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店内待售的2小羚羊电动自行车配备的蓄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上的蓄电池生产厂家不一致,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000元。

二、阿合奇县××××生活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案

简要案情:2024723日,根据工作的需要,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阿合奇县××××生活馆销售的学生用品、儿童玩具等商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阿合奇县××××生活馆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待售557个儿童玩具外包装上均无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家、厂名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年龄范围、安全警示、使用说明等国家安全标准应标注的相关信息内容。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557个违法销售的儿童玩具;2.并处620.4元罚款;3.并没收违法所得208.4元;罚没款合计828.8元。

三、阿合奇县××××蔬菜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

简要案情:202474日,我局收到××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NoXZJC240026-GFD2127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4531日购进的上海青(普通白菜)经抽样检验,啶虫脒计量单位:mg/kg、实测值1.70、标准指标≤1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存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处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60元。

四、阿合奇县××早餐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简要案情:202474日,我局收到××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NoXZJC240026-GFD2110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在202467日制售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样(干样品,以A1计)、计量单位:mg/kg、项目测值296、标准指标≤100mg/kg项目不符合,按照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存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处罚款8000元;罚没款合计8070元。

五、阿合奇县××超市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简要案情:2024年6月28日,我局接到电话举报称阿合奇县××超市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通过核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酒时,未查看购买者的身份证明,未确定购买者是否成年,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处理结果: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0元;3.并处5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050元。

六、阿合奇县××养生馆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简要案情:20247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对阿合奇县××养生馆化妆品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阿合奇县××养生馆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1000元罚款。

七、阿合奇县×××美容美发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简要案情:20247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阿合奇县×××美容美发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未经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未经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八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7盒,第三类医疗器械44瓶;2.没收违法所得38元;3.并处6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6038元。

在此,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注意查看商品的标识标签、包装是否完好、生产日期等信息,注意留存购物凭证。欢迎全县各族群众对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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