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自治区继续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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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新人社发〔2024〕21号),从2024年1月1日起,为2023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23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确定。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定额调整
指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统一增加相同额度的养老金,体现社会公平,全区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一致,月增加37元。
挂钩调整
指增加的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体现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多得多调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调整养老金时增加的也相对较多。
一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缴费年限15年以内的(含15年),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16年至30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从第31年起,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
二是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退休人员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调整。
适当倾斜
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等退休人员予以照顾
一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倾斜。对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月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15元。2024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从到龄之月起,企业退休人员按2017年企业累加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机关事业累加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
二是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倾斜。二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三、四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五、六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
三是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水平达不到2024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今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确保于7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责任编辑:袁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