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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3-02574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加强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方案
成文日期 2023-10-30 00:29 发布日期 2023-11-15 12:09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发文单位 阿合奇县乡村振兴局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乡村振兴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党委农办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函〔2021〕149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全州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防止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持续发挥扶贫(衔接)项目资产效益,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根据中央、自治区工作要求,结合克州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和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自治区负总责、州县抓落实、乡村抓落地”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构建产权归属明晰、部门协同联动、权责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后续管理机制,确保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好的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在现有资产管理制度框架内,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

(二)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按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由自治州、县(市)、乡(镇)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根据不同类别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完善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

(三)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主要措施

(一)准确界定资产范围。扶贫(衔接)项目资产主要为2013年以来,按照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的,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或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部分)、援疆扶贫资金、社会捐赠和结对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

(二)合理划分资产类型。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但不限于农林牧渔产业基地(或园区)、生产加工设施、机械设备、帮扶车间(卫星工厂)、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和其他经营性基础设施等,以及入股市场经营主体,通过资产收益扶贫形成的权益类资产。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排水、环境治理、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电力、网络、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及其他等资产。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脱贫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三)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各县(市)要按照资金属性追循资金流向,进行全面摸底,逐笔清查资金最终形成资产情况,分类建立台账,形成“一总四分”台账(即:县市资产总台账,行业部门、乡镇、村、户四级资产分台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要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对扶贫(衔接)项目资产清查结果要做好公示、确认等工作。对未登记入账或已登记但核算不准的,要及时登记入账或重新核算调整账目;对长期出借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及时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对侵占资产的,要按相关规定追缴退赔。

(四)有序推进资产确权登记。各县(市)要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衔接)项目资产一次性确权到位,确权登记后,确权部门及时将确权登记表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同步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明确扶贫(衔接)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及监督权等。对属于不动产登记范围的,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登记后,如发生迁移、损毁、变卖等情形,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确保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可盘点、可追溯、可核查。

1.经营性资产确权登记。经营性资产要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一是县、乡、村三级组织实施,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由村集体按照《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所有权登记工作,项目实施部门协助村集体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县(市)农经部门指导村集体做好资产登记工作。二是县、乡两级跨乡村组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产权归属,根据扶贫(衔接)项目建设资金投入比例或后期帮扶需求,以及项目实施方案中覆盖乡村、贫困户户数,并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等情况,将资产量化为资金的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三是对资产收益扶贫(衔接)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确定产权归属。

2.公益性资产确权登记。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行业规定和当地实际,明确教育、卫生等领域形成的扶贫(衔接)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及管理责任。一是由县级部门单位实施、资金拨付部门单位形成的公益类资产,资产所有权归属县级部门单位,县级部门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录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二是由乡(镇)组织实施、资金拨付乡(镇)形成的公益类资产,资产所有权归属于乡(镇),乡(镇)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录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三是由村集体经济、结对帮扶和社会帮扶投入、村集体组织实施的公益类资产,资产所有权归属村集体,村集体按照《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所有权登记工作。四是村级使用的公益性资产,如:路灯、垃圾箱、村级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资产,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项目资产产权原则明确到村,并做好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3.到户类资产确权登记。原则上不用确权和移交,由农户自行管理。

(五)客观准确核定价值。扶贫(衔接)项目资产清查登记、移交、运营及处置,应按照有关规定准确核定扶贫项目资产原值和净值,并将资产收益分配纳入账内核算。其中:对需要进行财务竣工决算的扶贫(衔接)项目,按照财务竣工决算金额核定资产价值。对尚未完成财务竣工决算的,可暂按扶贫(衔接)项目实际列支金额填报资产价值,完成财务竣工决算后更新资产原值。不需要进行财务竣工决算的扶贫(衔接)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列支金额核定资产原值。对入股市场经营主体,且经营主体已承诺到期后足额返还入股资金的经营性资产,在协议期内按照资产原值核定资产价值;协议期满后,通过资产评估核算资产净值。对现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应计提折旧的资产,以折余价值核定资产净值。对资产价值核算有异议的,应委托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资产价值评估,经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审定后,以最终评估值核定资产价值,并向社会公开公示。

(六)规范后续管护运营。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县域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要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行业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履行监管责任。

1.确定运营主体。对经营性扶贫(衔接)项目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原则上各县(市)应采取公开协商或公开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性扶贫(衔接)项目资产运营主体,也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运营、承包运营、租赁运营、合作经营、委托市场经营主体经营等多种方式确定。支持各县(市)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理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经营性资产的运营主体应优先选择具有特色产业优势、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诚信守约的各类市场主体。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与管护。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护,村两委、驻村工作队、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类资产更好发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作用。

2.明晰权利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绩效目标、管护措施、风险防控等内容,确保扶贫(衔接)项目资产保值增值。采取承包、租赁、合作、委托等经营方式的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其所有者和经营主体必须依法签订经营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管护责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落实保全责任和具体措施。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类经营性资产,由经营主体负责具体运营和管护,所有者参与监管,但不得干预经营主体的日常经营管理。

3.强化防控风险。各县(市)要建立健全扶贫(衔接)项目资产风险预警防控制度,加强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管理,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强化风险防控培训,提高各级干部风险防控能力。各经营主体要主动加强风险管理,建立风险内控制度,畅通与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共同预防和化解风险。各经营主体依法享有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的经营自主权,承担全部经营风险,严格按照约定兑现村集体和村民收益,并优先保障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收益。经营主体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调节年度间收益分配规模等方式,降低收益波动影响。

4.落实管护责任。各县(市)应按“所有权与监督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主体管护责任,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资产产权归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的,管护责任应落实到部门单位,明确责任人,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应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两委”落实管护责任人。

(七)规范收益分配使用。充分发挥扶贫(衔接)项目资产收益的帮扶作用,发挥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的功能,收益分配以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为前提。经营性扶贫(衔接)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严禁简单发钱发物和一分了之。属于村集体收益的,由村委会按照“村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批、县(市)备案”的流程,履行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后进行分配。原则上村集体资产收益的30%用于扶贫(衔接)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公益金等方面,70%重点倾斜防止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其他困难群体返贫致贫。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村内提供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执勤值班等公益性岗位鼓励参加劳动取得收益,还可用于低收入脱贫人口和监测户的产业帮扶等方面,杜绝养懒汉和等靠要;对无劳动能力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重大困难户,根据家庭状况,履行相关程序后收益以分红的方式发放到户。属于乡(镇)收益的,由乡(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分配方案,报县(市)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属于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收益分配。

(八)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集体和国有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原则上对运营情况良好、正常发挥效益的扶贫(衔接)项目资产不予处置。对于扶贫(衔接)项目闲置资产,按照“四个一批”:即巩固一批、提升一批、盘活一批、另起炉灶一批,盘活用好帮扶资产,同时需制定闲置资产盘活使用计划,一项目、一方案,有序推动相关举措措施逐项落实。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属于村集体的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处置由村“两委”民主决策、经乡(镇)审核,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审批结果及时公开。对金额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经公示无异议后简化程序处置。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产业振兴,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衔接)资产,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衔接)项目资产损毁的,应由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按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乡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群众意见,邀请专业人员对该资产进行分析评估,该利用的重新启动使用,不能利用的依法依规报废拍卖;国有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强化公示公告。乡(镇)在县(市)人民政府网站、乡(镇)公示告栏上向社会公布扶贫(衔接)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乡(镇)、村两级定期对扶贫(衔接)资产收益金扶持对象、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充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所在村组要利用广播、标语、宣传栏等形式,对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管护的重要性进行宣传,提高村民对资产管护的自觉性。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加强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落实落细各项工作措施,积极创造保障条件。

(二)强化责任分工。州、县(市)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将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平台,做好清产核资、确权登记、运营管护和收益分配等工作,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对确定为国有资产的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由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做好监管工作,各占有使用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将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做好资产核资、登记、管护等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草、畜牧兽医、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全面推进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乡(镇)、村具体负责对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实施管理。乡(镇)政府要加强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衔接)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监管责任。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要加强对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发挥好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衔接)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抓好总结推广。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总结,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扶贫(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积累和推广成功经验做法。

本方案印发后,《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州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克政办发〔2021〕7号)和《自治州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克政办发〔2021〕9号)停止执行。

自治州乡村振兴局 自治州党委农办 自治州财政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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