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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2-0181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林业和草原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2-08-12 13:11
名        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阿林草罚决字[2022]第001号 主  题  词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        源 阿合奇县林业和草原管理中心

被处罚人姓名某某性别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653023************

工作单位:阿合奇县某局

现住址:县城某小区

被处罚单位名称阿合奇县某局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1653023***********

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阿合奇县某局局长

单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南大街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月,你单位在办理阿合奇县色帕巴依乡喀拉布隆村防渗渠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新林资许准〔202****)过程中存在少批多占,擅自多占49林班101小班0.0419公顷林地(其中长期占用林地面积0.0284公顷,临时占用林地面积0.0135公顷),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面积0.0419公顷(419平方米),行政罚款金额0.419万元(肆仟壹佰玖拾元整)。

3.必须补办占用林地手续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合奇县支行(账号:4731010********)缴纳罚金。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局或者克州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阿合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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