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阿合奇县林业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m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m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m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m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
具体实施机构 |
阿合奇县森林派出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