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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AHQ035-2019-000033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19-04-18 19:14
名        称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保护 野生动物 行政处罚
来        源 阿合奇县林业局

权力名称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阿合奇县林业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3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实施机构 阿合奇县森林派出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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