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水利局 > 行政执法
  3. > 正文

阿合奇县水政监察大队水行政违法案件当场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3-0100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3-05-29 19:26
名        称 阿合奇县水政监察大队水行政违法案件当场处罚决定书
文        号 〔〕阿水政当罚字【2023】1号 主  题  词 处罚
来        源 阿合奇县水利局

阿合奇县水政监察大队水行政执法案件当场处罚决定书

阿水政当罚字〔2023〕1号

当事人(姓名):杨先生性别:男年龄:59岁;工作单位:自由职业(单位名称);联系地址:阿合奇县政府小区

你(单位)于2023年5月18日在托什干河阿合奇县色帕巴依乡牧场段河道因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采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砂;不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的地点、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拒不缴纳采砂管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1.处以警告(√),恢复采砂区河道原貌;

2.罚款:。收款形式:(1)当场收缴;(2)要求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将罚款交至:阿合奇县水利局,地址:阿合奇县佳朗奇公共服务中心主楼一楼。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1.阿合奇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阿合奇县水政监察大队    

2023年5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