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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水利局水行政违法处罚决定书(三)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2-0051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2-07-22 11:37
名        称 阿合奇县水利局水行政违法处罚决定书(三)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阿合奇县水利局水行政违法处罚决定书(三)
来        源 阿合奇县水利局

当事人(姓名):哈布力·吐达洪   性别

经查实,(单位)于202278在阿合奇县哈拉奇乡阿合奇村托什干河道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在河道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水行政处罚:

1.罚款3000(叁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650(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3.恢复采砂区河道原貌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1.阿合奇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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