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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备案办理指南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3-01906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3-09-21 12:05
名        称 养老机构备案办理指南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养老机构备案
来        源 阿合奇县民政局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主体  阿合奇县民政局行使层级县(市、区)级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5(工作日)

咨询方式座机  0908-5623065话务平台:0908-12345

监督投诉方式  现场投诉:阿合奇县南大街光明路3号202室民政局综合办 。电话投诉:0908-5621985  0908-12345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10:00:00至13:30:00下午16:30:00至20:00:00冬季上午10:00:00至14:00:00下午16:00:00至19:3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阿合奇镇和平路社区南大街光明路3号2楼阿合奇县民政局201室综合办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受理条件  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办理材料  1、养老机构场地租赁合同(自备) 2、消防备案证明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登录新疆政务网-选择办理事项-上传申报材料-业务部门办理-办结):

1、审核:(0.2个工作日)(艾山吐尔):办理结果(通过/不通过)→审批流程(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内容需要核实,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

2、办结:(0.3个工作日)(徐晓明):

办理结果(办结)→审批流程(根据审批结果,结束办理过程,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3、受理:0.3个工作日)(徐晓明):

办理结果(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审批标准(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验,证件、证明材料提供不齐全,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补齐;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对所有材料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予以受理)

4、审批0.2个工作日)(马景鹏):

办理结果(批准)→审批标准(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核情况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窗口办理流程(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审核:(0.2个工作日)(艾山吐尔):

办理结果(通过/不通过)→审批流程(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内容需要核实,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

2、办结:(0.3个工作日)(徐晓明):

办理结果(办结)→审批流程(根据审批结果,结束办理过程,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3、受理:(0.3个工作日)(徐晓明):

办理结果(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审批标准(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验,证件、证明材料提供不齐全,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补齐;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对所有材料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予以受理)

4、审批(0.2个工作日)(马景鹏):

办理结果(批准)→审批标准(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核情况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第九条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第十条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二)服务场所权属;(三)养老床位数量;(四)服务设施面积;(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第十二条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第十三条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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