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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自然资源局部门职责

办公地址:阿合奇县佳朗奇新城教育路2院自然资源局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3:3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7:30;冬季(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08-5623005      联系人:伊再提古丽

主要职责:

阿合奇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和阿合奇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信息化进程,实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阿合奇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裁定阿合奇县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本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拟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实施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需报国务院和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保护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防群测、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监管县域内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组织实施全县测量标志的巡查和保护。加强地理信息成果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

(十二)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与规划管理及批后管理、监察及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查处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委托监督自然资源执法部门对全县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五)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草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执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保护国家划定的防沙治沙、石漠化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执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八)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督管理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申报工作。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执行相关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阿合奇县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议并按程序申报,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贯彻执行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实施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

(二十一)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贯彻执行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产品质量,实施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二)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按防护标准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四)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投资资金和国有资产,按照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申报项目方案;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五)负责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外事、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六)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二十七)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行业监管(行业主管)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八)完成阿合奇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九)职能转变。阿合奇县自然资源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统筹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